昨天家事庭所學得、聽到的資訊,我以簡單的方式寫出來給大家看一看,不是很專門的術語,所以用字不是很精確,請法學者見諒: 一、五年分居制 法務部對於判決離婚將推動修法增列「五年分居」後, 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無庸再舉出對方具有可歸責事由以致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為限, 即不須像現今須以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為限, 原告只要可以證明已分居五年即可。 二、暴力循環週期 根據學者研究,有家庭暴力之傾向者, 其可分為三個階段「甜蜜→緊張→爆發」, 所以說若當事人有聲請通常保護令之後, 相對人通常會趨向和緩,以致漸入甜蜜期, 聲請人在此時常常會因而心軟、認為相對人已痛改前非, 所以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 但是不久之後又常常陷入一個惡性循環, 在撤銷之後,相對人也常常故態復萌, 所以不建議聲請人因一時心軟驟以撤銷通常保護令唷! 三、親權酌定 在離婚案件中,若當事人已有子女, 且無法協議親權之行使而請求法院裁判之時, 法院酌定的標準, 大致上會以雙方的收入、與子女間的關係來判斷。 四、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不管是否為行使親權者,都要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是一種保持義務(使為成年子女生活品質像父母一樣), 在請求對造共同負擔時, 除非以公告的標準法院可逕以此判斷外(哪一個標準我忘記了,我再去問問看吧), 若不採此一公告,則法院要一一進行證據調查程序(訴訟時間會花比較久), 且要根據雙方收入做比較, 不可能讓小孩子的生活費用比父母更好! 例如,昨天一位原告(母親),每月收入25000元, 請求生父每月給付一半的扶養費25000元, (天啊!這小孩子一個月花50000喔!生父每月收入是4萬多元而已), 我想這個母親似乎是異想天開了! 雖說每個父母當希望給小孩子最好的生活, 但是也只不過再使其與父母相同而已。 感覺到結婚後離婚的可怕了嗎? 要不要加入單身一族啊! 請洽09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