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10/1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10/21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10/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0.20 天氣:
心情:
你也會發存證信函?:-?
發存證信函,用字遣詞必須小心,除非是解除契約或撤銷契約的意思表示,只需表達清楚
否則,還是需要法律專業,打上相關法律條文,才能達到嚇阻或警告的效果!此外,若存證信函的內容不當,不法或有不利於發信人自己的陳述
反而還容易成為把柄,變成對方有利的證據喔
@};-@};-@};----
關於離婚
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和判決離婚
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4條
對於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關於父母離婚,前夫不同意,小孩可否改和母親同姓?
:-$今年民法第1059條有新規定
=P~10/11咳唾成珠?甜的!
標籤:
瀏覽次數:
184
人氣指數:
184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10/1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10/21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