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 —
●在洛杉磯有兩個笨賊闖進銀行後,喝令全部的人都趴到地上不准動 ,結果他們發現這樣一來,就沒有人可以幫他們拿鈔票了。於是這 兩人先是楞了一下,接著便在驚慌中逃跑。 ●馬克.麥肯南在倫敦的中央刑事法庭中,承認他曾搶劫一家彩卷投 注站。當時他是以藏在毛衣裡的手指戳在被害人的身上,讓他誤以 為是一把槍。他之所以被補,是因為當被害人把錢交給他時,他不 經大腦地用那隻藏起來的手去接錢,因而被識破。 ●在電腦尚未普及的時代,有人估計過,大約有兩百種以上的方法, 可以侵吞銀行的錢,而不會被馬上發現。IBM的電腦資料安全主任 約翰.倫金相信,以現在的電腦以及先進的科技能力,要侵吞銀行 公款的方法,可說多的數不完。 ●一名搶匪走進加州河岸鎮的商店裡,本來這個搶匪打算在搶走收銀 機的現金後逃跑。他還準備了枕頭套,好套在頭上掩飾身份,不過 ,他似乎忘了在枕頭套上挖兩個洞,好讓眼睛能看到外面。結果當 他套上時,他既看不清收銀台的位置,也看不到出口的方位。於是 在他掀起枕頭套下緣,以便看清外面情況時,就馬上被一位顧客認 出他的身份。 ●在紐約市的皇后區,一位失業的鞋店店員走進一間銀行,並遞給銀 行員一張紙條,下面寫著:「把你所有的10元、20元、以及30元的 紙鈔都交出來。」當他離開時,一位銀行職員偷偷的跟蹤他,並且 看他進到離銀行只有一個街廓的汽車旅館裡。不到十五分鐘,這位 搶匪就被警方逮補了。
奇譚 —
●1993年的英國司法系統面臨了一個複雜的法律難題-到底法庭該不 該接受狗所提供的證據呢?畢竟,狗是不能被辯方律師交叉詢問的 。這個難題後來由英國的大法官泰勒做出了解答。他在長達17頁的 判決書中裁定,只要馴狗師能與狗建立信任關係,同時陪審團也須 被告知,狗所提供的證據也必須被更仔細的檢驗,那麼狗的「証詞 」就可以被當作佐証。 ●在德州的罪犯要注意了,依規定你在對被害人下前,必須在二十四 小時前給被害人通知,口頭上的警告也可以,告知你將下手的方式 、時間及地點。如果你不這麼做,那麼你還未動手,就已經先犯法 了。 ●賀南德.羅哈斯是六十四歲的秘魯律師,在他印制的小冊子中有他 在各種埸合的玉照-沒穿衣服時,在辦公室時,在摩托車上,以及 在法庭上留下的照片。他解釋說,他要讓客戶知道,不論何時何地 ,他永遠都打著領帶,手拿文件,他要塑造的是一個專業律師的形 象。
動物審判 —
●1982年,威斯康辛州的三十歲婦女,被人發現粉身碎骨死在地上時 ,安娜梅馬上以涉嫌謀殺被逮補。現埸有安娜梅的腳印,因此可以 確定她就是兇手,她隨後被釋放,但她的訓練師則被警方以謀殺的 罪名起訴。安娜梅是一隻五噸重的馬戲團大象。 ●在中古時期的英國與歐洲,動物傷害或殺死人類都是犯法的。而對 動物處以譴責,也是司空見慣的事。根據紀載,法國國會,當時法 國的最高法庭,曾下令處死一隻母牛。行形方法是先將牠吊死,然 後再吊在火刑柱上燒成牛乾,或者應說燒成牛排。 ●另一件動物受審的例子也是發生在法國,1750年時,一位男人和一 匹母馬被控有姦情,結果這位仁兄被判有罪,且被執行死刑,但這 匹母馬被判無罪開釋,原因是牠並沒有同意讓這位男人對牠做這種 事。牠一定會這麼說的,不是嗎? ●在1587年的波爾多,一群蛀也在法庭上被起訴,不過,最後的審判 結果卻無從知道了,因為判決書的最後一頁被蛀蟲吃掉了。
吃吃喝喝 —
●喜歡吃甜甜圈的人不要去伊利諾州的橡木公園市,該市法律規定每 人每天最多製造一百個甜甜圈。 ●肯塔基州的樂星頓禁止將捲筒冰淇淋放在口袋裡,吃冰淇淋的時候 看見朋友走過來,還是跟他分享,不要藏在口袋裡,以免犯罪。 ●在俄亥俄州克立夫蘭,兩個人以上一起喝威士忌是犯法的。德州樂 佛斯規定,三個人一起站著喝啤酒是犯法的。在芝加哥所有的人一 起站著喝酒是違法的。不過在聖路易,坐在路旁的人行道上喝酒是 犯法的。 ●在加拿大的沙卡其瓦,去啤酒館喝白開水是違法的。澳洲布里斯班 的湯米瓊斯絕對不會違反這條規定,他在六十六歲死去時已經因為 酒醉被逮捕300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