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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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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1/2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1.22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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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賣一盒酒罰新臺幣11萬元?之10
(五)因此,將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的處罰對象(亦即行為主體),違法擴張解釋及於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而組織成立之菸酒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以外之自然人個人,也不區分行為人係上開資力雄厚、深具影響力的業者或毫無資力、影響力薄弱的個人,而做不同之處分標準,更不論其情節的如何輕微,以及所可能造成的損害或危險的程度,一律至少處罰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並違法適用上開法令,裁處本人十幾萬元的罰鍰處分,將違反上開法律解釋和適用的原則,並違反行政罰法、憲法第二十三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的比例原則等規定。
四、就算本人極輕微的過失行為,符合菸酒管理法相關的處罰構成要件,將本人處以高達十幾萬元的罰鍰,也顯然不當;應依行政罰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予處罰!
此外,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重如刑事犯罪的處罰,檢察官都有裁量權,可以視個案犯罪的情節輕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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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園!海景!炭火!食べ放題!海風!び人:-/~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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