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619128
 超自然小羊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植物是比動物高尚的生命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菩提本無樹 明鏡亦非台 的解釋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違規廣告招牌嚴重影響交通安全
作者: 超自然小羊 日期: 2014.12.12  天氣:  心情:
這樣算過失致死嗎?

~這個問題類似「台灣各大城市的招牌嚴重違規」突出馬路的招牌可能影響駕駛的視線或誤判交通號誌的燈號而導致車禍事故的傷害 這是一樣的道理

我只是想多了解 先說 純屬虛構
假設 某員工在農地工作完 忘記把放在農田上的小鋤頭收起來
結果有人剛好在那絆倒割傷了 或者嚴重一點 失血過多不治
雖然看起來像是自己絆倒不小心的 但也是員工沒把鋤頭收起來
剛好讓那人絆倒弄到 這樣算過失致死 或過失傷害嗎?


~如果受傷這個人是地主請來的員工 地主就可能被告過失傷害或致死
但是 如果這個人是未經同意而進入園區的陌生人 若是因此受傷 地主不知情就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這稱為「因果關係的邏輯問題」
如果屋主在門口擺放路霸 民眾經過時不小心被絆倒受傷 這個屋主就是涉嫌過失傷害 如果你進入別人家裡不小心跌倒 這樣就不構成過失傷害 因為門口是公共空間 而後者是私人的空間 前者是法律問題 而後者是道德問題
因為後者沒有介入屋主的外力傷害 所以不違法
如果行人無端闖入高速公路被直線行駛的汽車撞死 駕駛可能被告過失傷害致死 但是也可能不起訴處分 因為駕駛沒有違規 而是行人違規
被告與起訴是兩回事 被告不一定會起訴 起訴也不見得會被判刑 這是司法的無罪推定原則 要有證據證明被告有過失 才能定罪
所以 如果發現有行人闖越高速車道 駕駛應立即緊按著喇叭不放 提醒該行人以及道路上所有的車輛注意危險狀況 按喇叭就是盡到駕駛應盡的義務告知行為 才能免除過失的刑責 如果該行人不理會而堅持過馬路被撞死 駕駛在不可抗力的因素下 得主張無過失責任 因為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通行
如果是一般道路 行人沒有走斑馬線穿越道路而被撞死 如果該汽車駕駛超速 這就構成過失傷害致死的罪行 但若是駕駛沒有超速正常直線行駛 如果有煞車仍來不及停止 這種情況顯然是 行人距離車輛太近時穿越道路 駕駛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撞死行人 這樣的案件不構成過失傷害致死的罪證 如果沒有踩煞車也沒有按喇叭而撞死行人 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但是法官仍然要調查當時的車速和雙方的距離來推理過失傷害的邏輯才能論證被告有無過失刑責
如果是行人在十字路口或叉路口旁10公尺內被轉彎的汽車撞死 無論當時行人有無走在斑馬線上 駕駛都必須負擔過失傷害的刑責 因為轉彎車必須減速慢行 在可以煞車的情況下卻撞死人難逃法律責任


農田本來就是工作的地方 有放鋤頭在地上 也很正常...如果要怪罪於當初沒收好鋤頭的人 這樣也太倒楣了吧...?

~所謂違法就是要看出事地點是在哪條法律紅線上 法律不會處罰沒有犯罪意圖的人 任何建築物違法加蓋都會有過失傷害的問題 如果因此被過往的車輛撞擊遮雨棚 導致駕駛受傷 雖然屋主認為遮雨棚是私人的財物 但是它伸出的範圍是在公共空間 這樣的情形 屋主也算是過失傷害 汽車駕駛有權提出索賠 因為這遮雨棚超越法律的紅線
假設廣告招牌掛在紅綠燈的旁邊 影響紅綠燈的亮度 導致駕駛誤判燈號而闖紅燈肇事 這個招牌的所有權人也可能要承擔過失傷害的刑責 因為法律不會處罰無犯罪動機的人 如果被告會被判刑 顯然這個過失行為早已觸犯法規 很多廣告招牌寬度都超越法律規定的距離道路兩側1.5公尺的範圍 很多執政官員都漠視這條規定 讓台灣的各大城市的街景 行人抬頭望天都被廣告招牌擋住視線 這些妨礙市容觀瞻的廣告招牌 不見執政者取締或處罰 任由號稱民意最大的「民主大國民」為所欲為 台灣本來就不是所謂先進國家 看看外國井然有序的交通和整齊的招牌街景 就可以把台灣比下去了 台灣人真的是一群不守法卻把民主口號喊到震天響的奇怪人民
台灣要發展觀光要先整頓這些難看又違法的招牌市容 台灣的街道轉角視線不良是造成死亡車禍的主要原因 因為台灣的建築真的很誇張 房屋都蓋在緊鄰馬路邊 不留一些公共空間 這是台灣最讓人受不了的地方!
標籤:
瀏覽次數:543    人氣指數:543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植物是比動物高尚的生命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菩提本無樹 明鏡亦非台 的解釋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