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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2/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2.20  天氣:  心情:
3歲小孩不再負債800萬元--立院三讀通過!

民法第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D<繼父,母虐待他方子女將構成夫妻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懂法律可以保障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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