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12/1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12/23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12/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2.20 天氣:
心情:
3歲小孩不再負債800萬元--立院三讀通過!
民法第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D<繼父,母虐待他方子女將構成夫妻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懂法律可以保障權益喔!
標籤:
瀏覽次數:
174
人氣指數:
174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12/1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12/23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