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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2/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2.19  天氣:  心情:
上網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小心官司纏身!>:D<

網路上什麼都可以賣?不小心上網拍賣仿冒品,例如仿冒的名牌LV,或GUCCI包包等將觸犯商標法!儘管依法必須明知(具有直接故意)為仿冒品,才會構成要件該當!但仍可能因此遭網路警察"釣魚",移送法辦!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

有些案件,被告沒有故意,也就是沒有知和欲,對於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沒有認識的話無法成立!

既然犯罪無法成立,也就是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沒有犯罪嫌疑,也就無所謂犯...罪而緩起訴處分!被告不認罪,檢察官有辦案和結案壓力.也可能草率提起公訴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X別亂賣東西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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