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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2/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2.23  天氣:  心情:
提醒新朋友>:D<

"你講的讓我心有戚戚焉(自介部份) 我是真的搞不懂人氣指數有那麼重要嗎?其實第一天我就發現他們目的是什麼 但因我覺得無所謂......而且只要你没有可加的名額後~~耳根子就清淨了 所以我都用公開的方式表示"加了":D以後再悄悄刪掉就好了啊!"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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