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8/02/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02/27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8/02/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2.23 天氣:
心情:
提醒新朋友>:D<
"你講的讓我心有戚戚焉(自介部份) 我是真的搞不懂人氣指數有那麼重要嗎?其實第一天我就發現他們目的是什麼 但因我覺得無所謂......而且只要你没有可加的名額後~~耳根子就清淨了 所以我都用公開的方式表示"加了":D以後再悄悄刪掉就好了啊!"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標籤:
瀏覽次數:
185
人氣指數:
185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8/02/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02/27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