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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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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3/0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3.08 天氣:
心情:
拼人氣,拼到警局去?
今天報載,兩個無名相簿的網友,為拼人氣吸引網友瀏覽相簿,竟公開散佈陳冠希拍的淫照,結果被警察依違反刑法第235條之散佈猥褻物品罪法辦!
法律和你無關?:-"懂法律可以保障權益!>:D<
@};-@};-@};-
錢可以亂借,利息可以隨便約定?
民法有暴利行為,刑法有重利罪.高利貸和地下錢莊,他們貸款給被害人,都事先約定高額利息,也是經過被害人同意,甚至也有簽書面借據等,法律上是契約成立生效啊!
契約自由是原則,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和禁止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官也有酌減權力!
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1年內為之.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很多法律觀念和知識,我日記已談過!#-O網友問法律問題前,請先看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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