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8/04/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04/13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8/04/1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4.11  天氣:  心情:
最高法院臺上字第2490號判例
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前手,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該房地之權利。
標籤:
瀏覽次數:181    人氣指數:181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8/04/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04/13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