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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4/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4.19  天氣:  心情:
簽了契約,只能任人宰割?

民法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1.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2.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3.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4.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227條之2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原則上當事人必須受契約約束,但有許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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