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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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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5/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5.13 天氣:
心情:
你也能發存證信函?b-(--不懂法律挨告!#-O "安安~本來都只是來看看你日記的.但我朋友最近遇到一個刑法案件.不知道...~他把機器設備賣他朋友75萬(立有讓渡合約).因他朋友現金不足10萬.雙方同意開12張本票按月支付.結果3個月前他就違約沒再支付.我們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他違約.第二次再寄存證函告知終止讓渡合書.並主張合約消效" 買賣契約成立 並且出賣人和買受人間有讓與機器設備所有權的合意 且移轉佔有後 買受人就取得所有權了!因此,你的朋友除非有法定或約定的契約撤銷或解除原因,不然,就得遵守契約約定! 就算買受人還有幾萬元的價金沒有全部清償 出賣人也只能要求他給付剩餘的價金 而非隨便就能單方面發存證信函通知他 告知中止讓渡合約 主張合約消滅! 發存證信函?沒法律專業,不懂法律隨便就能發?法律若那麼簡單,法律系可以廢掉,法律事務所也可以關門啦! 頂多,你朋友只能以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來抗辯對方提出的竊盜罪的刑事告訴.不過,法律上不是沒有爭議! 唉!不懂法律確實可能引來麻煩,甚至誤蹈法網喔!#-O 有空看看日記,學學法律吧!>: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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