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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土地徵收條例七點修正
作者: 向下特大C浪長空 日期: 2011.08.25  天氣:  心情: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苗栗
大埔區段徵收及彰化二林相思寮徵收案,引發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條例的關注與討論,
內政部因此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強化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加強保護優良農地
,以市價進行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對處於經濟弱勢而因徵收致無屋居住者應予安置等,
具體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制度改革期待。


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表示,歷經9個多月的審查,今年6/24起跨部會審議,今日在行政院院
會通過,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院長並已請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
修法程序,並廣為宣導。


本草案內容要點包含7大項目,修正條文第3條之1明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
雜難以避免者外,需用土地人不得納入勘選用地範圍。其二、修正條文第3條之2增定需用
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必須就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詳細評估其興辦事業公益正當性。另外,
修正條文第11條市價協議部份,增訂協議價格金額得由需用土地人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及排除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市場最關注的市價徵收,明訂修正案以市價補償地價,且市價應由地方政
府經常調查地價動態,考量全台公告現值低於正常交易價格,今明訂修正條文第30條,每
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此外,修正條文第34條之1,增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
收,致無屋可居住者,需用土地人應予以安置,安置方法包括安置住宅(特興建配售)、購
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一段期間的租金補貼等。


另考量苗栗大埔特殊情況,當局修正條文第40條,主要為部份領取補償被徵收人欲申請領
抵補償。今修正已領取現金補償者得再申請改為領抵價地之規定,以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
權人之權益,並修正相關程序;且修正條文第43條之1,增列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繼續耕
作意願者,得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劃設農業專業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配售土地耕種
之用。


行政院長吳敦義並指示相關修正條文內政部要加強宣導,並期望於9月立法院會期中通過
,以落實土地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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