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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5/3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5.30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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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網路人渣趁妳芳心寂寞騙財!--相關法條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o)
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2條和第24條時 可以拘提管收債務人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脫產行為符合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時,還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網路上人渣,利用女人芳心寂寞,感情脆弱,假借男女朋友的關係騙財!
那個人渣,不但有前科,還有暴力頃向-打人!
簡直就是畜牲!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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