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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6/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6.19  天氣:  心情:
沒訂立書面契約,就可賴帳?:-?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

第166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除法律另有規定,例如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和兩願離婚的書面契約;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契約以不要式為原則,不以書面為必要!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

民法第547條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以為口說無憑,沒訂立書面契約,說過的話就能吞下去,就賴得掉?:-?
處理3個案件,打刑事告訴狀和警告,以及催告債務人的雙掛號信函,幫你開庭,依行情至少新台幣十萬元!

非親非故,沒見過面,沒任何交情,人家完全免費幫你處理好幾百萬債權和那麼多案件?
想賴帳?請負舉證責任!>:D<
法官會信你的鬼話?8-}
妳是白歆惠?林志玲?b-(

唉!妳家的人格不值兩萬元?#-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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