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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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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8/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8.05 天氣:
心情:
愚蠢又不要臉的母女!連獨孤求敗妳們也想吞下去?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b-(b-(b-(
不要臉,愚蠢,裝可憐,裝窮的母女,債務人欠她們一百多萬,她們教唆三,四個流氓,暴力討債份子般的朋友,逼債務人簽面額四百萬的本票和所謂的"保管條"--拿四百萬現金讓她保管?
結果,該女債務人到警察局告她的王姓朋友恐嚇取財罪!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逼人簽本票已構成犯罪行為!
吃人夠夠?不吐骨頭?敢賴我帳?:-?連我都想吞下去?:-/
我能讓債務人向警局"撤回"對妳王姓朋友的告訴,並讓另一債務人遭起訴,認罪,還妳們十萬元,我也能讓你們留下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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