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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律師語言與政客謊言,「辨」與「
作者: 咪歌~JOSEPH- 日期: 2011.04.25  天氣:  心情:
律師語言與政客謊言,「辨」與「辯」之分矣 

有一位律師出身的政壇評論家說,那些律師出身的政客,所講出來的話,分不出他是律師,還是政客,

恐怕連他自己都分不清楚。
這位評論家說:律師在法庭上為了當事人利益,難免會有為當事人訴訟利益之極力辯詞,即便是當事人真的犯了法,真的欠人錢,也要為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辯」其至輕,甚或免除,這是基於訴訟的利益。評論家接著說,如果律師當了政客,就應該誠實、恢宏、誠懇的面對人民,面對批評,「辯力」應該柔軟一些,甚至不可以說謊話。
筆者以為,在法庭上,追求事實酌以審判的是法官的責任,律師的職業角色,乃是針對事實證據,極力為當事人所辯,對方說黑,律師就說白,對方說白,律師則加以塗灰,即使律師之辯詞,得罪了訴訟的對方,也再所不惜,其職業義務,無非是試圖使法官從不同的角度去審視證據;反觀政客,面對選民控訴他們違背承諾的證據,盡是說一些違背其良心道德的辯詞,尤其是以律師出身的政客,他們以為辯論可以混淆視聽,辯才可以展現形象。
律師之辯論性格,基於個案訴訟利益,搖搖擺擺、反反覆覆是很正常的事,同類事實辯論,在原告A案可能是攻擊手段,到了被告B案可能是防禦方法;但是,以律師出身的政客,如果A、B兩種方法都拿出來用,就可能產生「矛」「盾」。我們舉個政治語言來比喻,有政客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我們要把國家名稱正名為「台灣」,此話的矛盾性,在於,「台灣」這個名稱已經被中國納入一部分看待,為何還要確認正名「台灣」這個名字?不是應該用台灣以外的名稱,才算是獨立國家的正名嗎?也有人說,這就好像姓甲的,對姓乙的提起了一件「否認子女之訴」,法院終將以「法律上甲本來就不是乙的子女」理由,無訴訟實益駁回。讀者們可以再仔細想一想,再多聽一聽,標準的矛盾政治語言到處充斥,而且是出自於律師性格者眾的執政當局裡,他們丈著自己是律師出身,欺騙不懂邏輯的善良百姓。
律師可以巧言辯色,但是,律師出身的政客,卻必須腳踏實地,捐棄巧辯之色。還記得某一年的律師高考作文題目嗎—「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巧辯性格強烈者,適合當個專業律師,如果律師進而參與政治,應亟力為人民造福,從法律的專業觀點,去發現人民所欠缺的是什麼,如果因為欠缺法源依據,則應加強推動立法進度,如果發現現行法律有不當限制人民權益之情形,則應促成該法廢止或修正,如果政客是律師出身,其律師性格之辯,不論是言語上之辯,或思惟上之辯,應該善用在造福人民路線上,而不是為自己的錯誤而辯。
尤其是,如果國家的領導人是律師出身,對人民而言,國家要的不是「辯才」,而是「辨才」,能辨別是非的人才,不是只為自己執政錯誤爭辯之才;律師上了法庭,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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