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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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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9/0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9.03  天氣:  心情:
隱匿情資?不是隱匿公文?:-?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依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
其實,只要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都是刑法第138條之文書.因此,情報資料,只要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捍衛貪腐,當執政當局鷹犬,隱匿貪腐阿扁洗錢犯罪證據資料的葉勝茂,還是觸犯該罪無疑!(:|
說謊成性,無恥至極的阿騙,更該繩之以法!

葉勝茂:有無羞恥心?:-?陳聰明下臺啦!

有個網友和阿扁一樣說謊成性,無恥到極點!不過,她們母女賴帳,逼人家簽本票,還敢顛倒是非污衊我,忘恩負義,恩將仇報,簡直是畜牲和人渣!>:)X(:
被罵三字經?They deserve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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