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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1/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11.01  天氣:  心情:
押人取供?沒什麼不對!:-/

那是合法的,也是刑事訴訟制度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回復法和平秩序的必要手段!特別是羈押權回歸法院後,檢察官只能向法院聲請羈押,由法合議庭決定!只要符合羈押的要件和有羈押的必要--我的日記談過,也就是比例原則,沒有違反人權的問題!:)>-無罪推定原則也並非沒有例外!

就算被告遭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們仍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啊!>:D<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特偵組何時傳喚陳致中和黃睿靚?特別是兩顆子彈,毫無格調,貪污的首謀陳水扁?何時向法院聲請羈押他們???
何時?
何時?
何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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