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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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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1/0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11.08 天氣:
心情:
沒答覆法律問題,就洗我的版?鬧版?
"政治吾你談濫費時間,法律問體沒答案,吾要換肉體,這些加活下地獄,不想拖累,愛國ㄉ下長!這些加活靈滅!!"
我從來沒要求跟任何人談政治:-"更遑論你(:|
發表政治評論 代表我個人意見 順便抒發情緒[-o<
至於你問法律問題 好玩?有急迫性?還是?:-/其實 你的法律問題 也不是那麼清楚!
就因為我沒答覆你法律問題 你就用兩個版來我的留言版洗版?鬧版?:-/
我刪掉你兩則公開鬧我的留言 其中???...!!!...等符號一大堆b-(
現在答覆你法律問題!>:D<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的背信罪 必須涉及委任契約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害關係~o)並造成委任人財產或利益受損!
相對於背信罪 詐欺罪屬於特別規定 若一行為同時該當兩罪的構成要件 優先適用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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