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8/12/17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12/22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8/12/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12.19  天氣:  心情:
高院沒擔當,讓周占春等三人亂搞!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1.推事為被害人者
2.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
...
8.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
上開法條第8款,雖係就實體事項所規定,在羈押裁定等程序事項,乃法律漏洞,應類推適用!因此,在高院撤銷
原對2630貪污犯無保釋放的裁定,發回地院更為裁定時天才法官8-}姓周的等三人該迴避!
否則,死不悔改,師心自用,心證已成偏執的愚蠢法官!若再發回更裁,他們依然歹戲拖棚演爛戲做同樣裁定!:-"
>:)
天才法官
讓貪污扁回去和共犯吳淑珍,陳致中夫妻勾串串個夠!每此開完庭後,4個人再一起研商串供!然後再想辦法恐嚇證人
對證人和共犯施壓#-O這樣如何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和回復法和平秩序?周占春自以為是神?(:|

臺灣不少司法官,喜歡唸書,很會背誦,擅長考試!不過,沒擔當,口才爛,判斷能力差,只等著領退休金!承辦案件荒腔走板,根本就是司法敗類和蛀米蟲!:O)
SOB!讓法律人蒙羞,早該滾蛋!看到姓周的嘴臉,讓人b-(

若不抗告,特偵組檢察官全部下臺!
標籤:
瀏覽次數:230    人氣指數:230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8/12/17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12/22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