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沒擔當,讓周占春等三人亂搞!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1.推事為被害人者 2.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 ... 8.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 上開法條第8款,雖係就實體事項所規定,在羈押裁定等程序事項,乃法律漏洞,應類推適用!因此,在高院撤銷 原對2630貪污犯無保釋放的裁定,發回地院更為裁定時天才法官8-}姓周的等三人該迴避! 否則,死不悔改,師心自用,心證已成偏執的愚蠢法官!若再發回更裁,他們依然歹戲拖棚演爛戲做同樣裁定!:-" >:) 天才法官 讓貪污扁回去和共犯吳淑珍,陳致中夫妻勾串串個夠!每此開完庭後,4個人再一起研商串供!然後再想辦法恐嚇證人 對證人和共犯施壓#-O這樣如何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和回復法和平秩序?周占春自以為是神?(:| 臺灣不少司法官,喜歡唸書,很會背誦,擅長考試!不過,沒擔當,口才爛,判斷能力差,只等著領退休金!承辦案件荒腔走板,根本就是司法敗類和蛀米蟲!:O) SOB!讓法律人蒙羞,早該滾蛋!看到姓周的嘴臉,讓人b-( 若不抗告,特偵組檢察官全部下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