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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4/1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04.12  天氣: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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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D<

他不小心把你心愛的照相機弄壞了

可以依上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侵權行為--的規定 要求他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若他置之不理 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
必要時--若無調解成立的可能性時 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 調閱他的財產歸屬和所得資料
對他名下的動產 不動產 薪資或存款債權等

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D<

有些債務人可能脫產,必要時,還可以聲請假扣押裁定,法院裁定准許後,並聲請假扣押執行--實務上,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裁定,都會要求債權人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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