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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5/0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05.07  天氣:  心情:
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監督政客何錯之有?

政客有無使用奧步,抹黑手段當選,事涉公益,絕對可受公評!

"人不遭忌是庸才!我只能這樣解讀 自我解嘲!:-?
若是乏善可陳 乏人問津的檔案 寫出的文字又沒殺傷力 大概深綠或挺謝長廷的人士 就不會向奇摩檢舉我了!"
(:|:-"8-}

到底哪個深綠的咖檢舉我?
到底哪個深綠的咖檢舉我?
到底哪個深綠的咖檢舉我?
或是哪個沒自信,見不得人的奧咖:-?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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