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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核四的安全爭議
作者: LUiS 日期: 2013.03.01  天氣:  心情: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BE%8D%E9%96%80%E6%A0%B8%E8%83%BD%E7%99%BC%E9%9B%BB%E5%BB%A0

安全爭議

在1990年代,時任新黨立委謝啟大寫道:「台電對世界知名且公認在核電機電技術方面優良的法國廠商,百般刁難;對美國奇異公司卻網開一面。不但同意奇異公司尚未取得運轉執照的電廠,可以做為投標之實績;又以預算超出之說詞,將統包風險及成本,由台電自己一肩承擔。甚且同意經驗不足之日商日立、東芝公司,作為奇異公司協力廠商,進一步將風險替奇異公司完全排除。甚至於當初規劃採用壓水式機組時,對沸水式機組之懲罰條款,也不聲不嚮的取消。對照起台電對付法商法馬通之態度,台電對美國奇異公司何其厚也!」[35]

2010年7月9日 核四進行系統測試時,因不斷電系統未能啟動而當機28小時,超出核子反應爐可接受的8小時安全期限。[36][37]

曾任美國奇異公司工程司的前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林宗堯建議,停建核四,延役現有核電廠。[38]2011年7月,林宗堯發表《核四論》[39],綜合核四論等意見指出,核四因當初是以最好最新的規格為目標,造成許多特殊設計,因而設計出舉世罕見之特殊核電廠。況且興建方法還打破業界慣例,核四廠並非由有經驗的公司興建測試完成後再交給台電運轉,而是向奇異公司購買關鍵組件(奇異公司又分包給日立、東芝、三菱),以低價發標給經驗薄弱的顧問公司來監督,臺電自行分包興建(完全打破核電廠興建時採取統包的慣例,很容易在系統整合出大問題),還要自行設計核電廠的驗證測試流程,之後又多次自行變更設計,而且還給能力不足的廠商興建。林宗堯認為工程問題的嚴重性如同「航空公司不買飛機,而是買尚未有實機且為革命性設計的飛機設計圖、分包給水準不夠的承包商及組裝工人、然後自己修正錯誤設計、組裝飛機及自行設計程序測試驗證飛機」;核四的可信度反倒遠輸老舊的核二核三;而且林宗堯表示,台電自以為有能力興建核四、但實際上根本不行,原子能委員會也無法處理核四難題。[40]原子能委員會於7月底的會議中,表示對核四興建過程的不滿,指出依照美國標準,核四該停工,並討論《核四論》指出的重大問題;原能會官員指出,當初復工時就應該找國外有經驗的公司來整合,這樣不僅品質有保障,或許核四現在已經完工,提早運轉以省下大筆成本[41][42]。臺電對批評的回應是停工將造成政府每天一億元的損失,而且臺電所有設計變更均經由GE顧問認可,所有系統都經由嚴格測試,安全性可以獲得保障[43]。電將核四追加大筆預算,大幅延期的原因怪罪於當初的停建,但這只是台電推卸責任;林宗堯指出,因為核四廠的設計,造出全球最複雜的儀表控制系統,還因產品採購時間及品質不一,整個興建工序混亂,當初民進黨停工引發批評,但許多核電廠人員其實鬆了一口氣,因為快蓋不下去了。[44]

2011年9月,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爆發委員請辭潮。主席謝得志、委員林宗堯已接連請辭,副主席陳慧慈上午表示,核四已經到了最後試運轉的關鍵時刻,安全不容許打折扣,但委員們提出的安全建言並沒有被重視,他也覺得自己已經「江郎才盡」,沒有繼續待在委員會的必要與理由,也想請辭走人。陳慧慈表示,「我完全能夠理解林宗堯委員的心情。」「將來試運轉的資料隨便改,改了也沒人確認為什麼被改,安全怎麼辦?」[45]

2012年05月16日 廉政署查出,台電核能技術處副處長林俊隆(54歲)涉嫌在5年前驗收一筆2億6千萬元電氣導線管路採購案時圖利廠商千萬元,放水讓廠商以不符防輻射規格的低價次級品濫竽充數。一旦反應爐發生核能意外,最嚴重得撤離1千萬人。[46][47]

2012年10月1日 媒體爆出核四管線亂裝,台電在今年五月採購驗收時,涉嫌「放水」護航,讓廠商以不符輻射安全規範的防水產品取代抗輻射導線管;原能會官員認為,台電應該沒有故意亂搞,是施工處和相關廠商看不懂英文說明書、對輻射所知有限,將鍍鋅層13微米的管線裝到只要5微米的部分,才造成這起事件。[48]

2013年2月26日,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投書媒體,直指核四工程中圍阻體上有工人於灌漿時順手丟入的寶特瓶以及剪力牆鋼筋被截斷但並未打掉重做等等問題。[49]
[編輯]監察院糾正彈劾案

2003年1月10日 中船及台電於核四廠一號機反應爐工程未落實監督及檢驗,導致反應爐基座施工長期偷工減料,更導致焊道發生裂紋。監察委員提案彈劾中船公司總經理江元璋及台電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長呂學義等十二人。最後江元璋僅遭申誡、呂學義不處分。[50]

2011年6月8日 監察委員提案糾正臺電公司駐工地設計辦公室自2007年初起,自行辦理之設計變案件高達1500餘件,且多已施作完成。[51]經原能會指正、開罰後仍無改善。也未依設計圖及規範來監督、檢驗,導致工程混亂、纜線混雜及信號互相干擾等弊病,嚴重影響施工及核安。[來源請求]

2011年7月12日 監察委員提案彈劾台電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副研究員周吉村,於2006年1月13日後續混凝土採購案,利用職務機會收受廠商賄賂。[52]

2011年7月19日 監察委員提案糾正台電辦理核四混凝土採購案,已於於2004年8月17日調查得知工程所需混凝土數量不足,卻未及早辦理採購作業延遲至2005年7月21日始辦,復曲解法令,誤以限制性招標辦理發包作業。[53]

2012年03月20日 監察委員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和台電。2000年10月27日行政院貿然宣布停建進度已達33.81%之核四工程,核四工程未能採統包方式辦理,亦未有總顧問協助整合複雜之施工界面,導致工期延宕、預算追加、鉅額損失及品質安全疑慮等情事,其工期至少增加44個月,且損失高達 1,870 億元。又經濟部對於臺電公司三度函詢核四停建相關疑義,卻一再模糊虛應,恝置所屬無所適從。另臺電公司為迎合上意,未待上級正式函示或召開董事會應變,即由公司高層僅以口諭方式擅為傳達停建核四,並倉促發函指示廠商不限期暫停契約執行。[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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