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 (AU)買 賣 程 序 備 忘 錄(國內買家版)
(買賣交易代號:AU TW-200MT/04097DA11TE)
Date: May-9-2011
雙方為台灣黃金買賣事宜,特約定下列程序,請買家提前準備
Commodity : AU metal Gold in Bar Form 12.5 KG
Quantity : 200 MT (Two Hundred Metric Tons) with roll over and extensions.
Hallmark : International Acceptable Hallmark and less than 5 years.
Purity : 999.5/1000 fineness.
Price : F.O.B. Taiwan, on “BOT AU PLATT” The-Day-of-Transaction
Discount : Total discount 7 % based; net to the Buyer 5 %.
Commission : Seller’s Mandate 1.0 % (close)
Buyer’s Mandate 0.5% and Intermediaries 0.5%
First Lift : 1,000KGS First Tranche (Taiwan Tao-Yuan airport)
Payment : B2B or L2L basis.(Bullion Bank: Bank of Taiwan Main Office)
A. Transaction Procedures:買主必須依照下列的交易程序進行交易:
1. 買方先存入台灣任何一家銀行第一次交易數量等額資金,於簽約時先將銀行帳號資金證明
(或他行存摺影本)交由專案經理確認,帳戶名即為買家,經賣家銀行經理連絡買家銀行經理
查證並鎖定資金,立即安排出貨事宜,惟買家須自行負擔運費。(送貨範圍限桃園縣台北市新北市)
2. 第一次交易貨到後,買家得依自家檢驗儀器驗貨,待貨品純度檢驗無誤,買家應立即通知
買家銀行經理匯出貨款93%到賣家指定銀行帳號。
3. 交易完成同時,買方應立即以現金支付所有中介傭金。
B. 檢驗:實際之交貨數量及含金量,於交易時買方得檢驗純度,由買方當場對貨品逐件依據雙方同意
的驗貨程序及儀器來執行檢驗,並依據檢驗後之結果,分別計算實際之含金量和其相對的交
貨數量,作為買方支付貨款給賣方之依據。
買賣價格之計算標準:
含金量在99.95%以上時:交易依當日台銀當日黃金掛牌價為準。
含金量低於99.95%(含):買方得依純度比率扣款。
D. 交易皆附有下列黃金文件:
1.來源證明 2.煉金廠證明 3.庫存保管倉單證明
4.純度證明(HALLMARK) 5.完稅證明(發票) 6.所有權證明
7.交易許可證 8.移動許可證
其他
買賣雙方及仲介方,應受巴黎ICC最新版N.C.N.D條款之約束。
雙方對任何在巴黎ICC不可抗力條款下所發生的過失,可免除責任,若有未盡事宜,悉依一般商業
慣例,由雙方當面協商解決之。
本買賣發生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作為仲裁之法庭。
本備忘錄壹式四份,由買賣雙方及雙方之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本備忘錄含附件一不可撤銷之佣金支付承諾書及誠信保密協議書,於簽約公證日起自動生效。
謹此雙方對上述所有條款內容均無異議,本備忘錄一經簽署後立即展開資金報備作業,請買方簽署人亦同時出具資金證明及查詢同意書,以利申請交易文件,如無簽署備忘錄者,交易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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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代表簽署: 買方代表簽署:
姓 名: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見證人簽署: 見證人簽署:
姓 名: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簽署日期:中 華 民 國 100年 4 月 日
NON-CIRCUMVENTION & NON-DISCLOSURE WORKING AGREEMENT
誠信保密協議書
茲因買賣雙方安排處理2011年台灣AU交易專案(買賣交易代號:AU TW-200MT/0409DA11TE)
下列簽字雙方達成協議,對相關未來涉及法律義務作詳細說明,並遵守對各自客戶資源和接觸的保密職責。雙方,希望對方相互的共同利益,確立義務關係,包括他們的组織成員,附屬單位,股東,關係企業,貿易關係以及其他單位。
考慮到相互承諾,聲明和立約,雙方同意如下:
一、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沒有協議方的簽字授權下與協議方提供的客戶,進行聯繫。
二、雙方應對他們的業務資源和關係進行全面的保密。
三、雙方不得在任何其它交易中,使用對方提議,致使雙方交易產生影響。
四、雙方不得對第三方公開客戶名單,地址,電子郵件信箱,電話號碼,傳真以及雙方接觸情況,雙方將不得與合約簽字方提供的客戶,進行任何直接洽談和交易。
五、對這個協議(合約)他們不能與某一方提供的投資人,資金有者或其它人員進行交易,除非得到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書,雙方也承諾不能利用第三方來規避這一條款。
六、不論哪一方由於直接或間接的原因發生,被跨越的一方有資格提出一個法定的罰款,該罰款內容
括對最大限度的義務,其中包括;為交易付出的所有費用,以及為法律付出的費用,以此來補償
被跨越方應該得到的損失。
七、所有佣金所得,應該視為是一種貢獻,應按雙方相互同意的方法分配。
八、雙方同意在每一筆交易的基礎上,無論那一筆佣金,在交付貨款之同時,按承諾之百分比,由一方付給另一方。該佣金承諾應以書面為之。
九、該協議有效期為5年。協議包括雙方所有的交易,並適用台灣法律。如需仲裁由台灣仲裁機構處理。
十、所有仲介均須同時遵守國際商會規則ICC500/600的不逾越,不洩密等條例,如有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支付1%現金給守約方。
賣方代表簽署: 買方代表簽署:
姓 名: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見證人簽署: 見證人簽署:
姓 名: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Morgan Cheng 10-03-2011 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