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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AU~買 賣 程 序
作者: Morgan 日期: 2011.10.02  天氣:  心情:

 

黃金 (AU)買 賣 程 序 備 忘 錄(國內買家版)


(買賣交易代號:AU TW-200MT/04097DA11TE)


Date: May-9-2011




雙方為台灣黃金買賣事宜,特約定下列程序,請買家提前準備


 


Commodity : AU metal Gold in Bar Form 12.5 KG


Quantity : 200 MT (Two Hundred Metric Tons) with roll over and extensions.


Hallmark : International Acceptable Hallmark and less than 5 years.


Purity : 999.5/1000 fineness.


Price : F.O.B. Taiwan, on “BOT AU PLATT” The-Day-of-Transaction


Discount : Total discount 7 % based; net to the Buyer 5 %.


Commission : Seller’s Mandate 1.0 % (close)


Buyer’s Mandate 0.5% and Intermediaries 0.5%


First Lift : 1,000KGS First Tranche (Taiwan Tao-Yuan airport)


Payment : B2B or L2L basis.(Bullion Bank: Bank of Taiwan Main Office)




A. Transaction Procedures買主必須依照下列的交易程序進行交易:


1. 方先存入台灣任何一家銀行第一次交易數量等額資金,於簽約時先將銀行帳號資金證明


(或他行存摺影本)交由專案經理確認,帳戶名即為買家,經賣家銀行經理連絡買家銀行經理


查證並鎖定資金,立即安排出貨事宜,惟買家須自行負擔運費。(送貨範圍限桃園縣台北市新北市)


2.  第一次交易貨到後買家得依自家檢驗儀器驗貨待貨品純度檢驗無誤買家應立即通知


買家銀行經理匯出貨款93%到賣家指定銀行帳號。


3. 交易完成同時買方應立即以現金支付所有中介傭金


 


B. 檢驗:實際之交貨數量及含金量,於交易時買方得檢驗純度,由買方當場對貨品逐件依據雙方同意


的驗貨程序及儀器來執行檢驗,並依據檢驗後之結果,分別計算實際之含金量和其相對的交


貨數量,作為買方支付貨款給賣方之依據。






  1. 買賣價格之計算標準:






  1. 含金量在99.95%以上時:交易依當日台銀當日黃金掛牌價為準。




  2. 含金量低於99.95%(含):買方得依純度比率扣款。






D. 交易皆附有下列黃金文件:


1.來源證明 2.煉金廠證明 3.庫存保管倉單證明


4.純度證明(HALLMARK) 5.完稅證明(發票) 6.所有權證明


7.交易許可證 8.移動許可證




  1. 其他




    1. 買賣雙方及仲介方,應受巴黎ICC最新版N.C.N.D條款之約束。




    2. 雙方對任何在巴黎ICC不可抗力條款下所發生的過失,可免除責任,若有未盡事宜,悉依一般商業






慣例,由雙方當面協商解決之。





    1. 本買賣發生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作為仲裁之法庭。




    2. 本備忘錄壹式四份,由買賣雙方及雙方之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3. 本備忘錄含附件一不可撤銷之佣金支付承諾書及誠信保密協議書,於簽約公證日起自動生效







謹此雙方對上述所有條款內容均無異議,本備忘錄一經簽署後立即展開資金報備作業,請買方簽署人亦同時出具資金證明及查詢同意書,以利申請交易文件,如無簽署備忘錄者,交易恕不受理。


.


賣方代表簽署: 買方代表簽署:


姓 名: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見證人簽署: 見證人簽署:


姓 名: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簽署日期:中 華 民 國 1004 月 日




 


NON-CIRCUMVENTION & NON-DISCLOSURE WORKING AGREEMENT


誠信保密協議書


茲因買賣雙方安排處理2011年台灣AU交易專案(買賣交易代號:AU TW-200MT/0409DA11TE)


下列簽字雙方達成協議,對相關未來涉及法律義務作詳細說明,並遵守對各自客戶資源和接觸的保密職責。雙方,希望對方相互的共同利益,確立義務關係,包括他們的组織成員,附屬單位,股東,關係企業,貿易關係以及其他單位。


考慮到相互承諾,聲明和立約,雙方同意如下:


一、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沒有協議方的簽字授權下與協議方提供的客戶,進行聯繫。


二、雙方應對他們的業務資源和關係進行全面的保密。


三、雙方不得在任何其它交易中,使用對方提議,致使雙方交易生影響。


四、雙方不得對第三方公開客戶名單,地址,電子郵件信箱,電話號碼,傳真以及雙方接觸情況,雙方將不得與合約簽字方提供的客戶,進行任何直接洽談和交易。


五、對這個協議(合約)他們不能與某一方提供的投資人,資金有者或其它人員進行交易,除非得到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書,雙方也承諾不能利用第三方來規避這一條款。


六、不論哪一方由於直接或間接的原因發生,被跨越的一方有資格提出一個法定的罰款,該罰款內容


括對最大限度的義務,其中包括;為交易付出的所有費用,以及為法律付出的費用,以此來補償


被跨越方應該得到的損失。


七、所有佣金所得,應該視為是一種貢獻,應按雙方相互同意的方法分配。


八、雙方同意在每一筆交易的基礎上,無論那一筆佣金,在交付貨款之同時,按承諾之百分比,由一方付給另一方。該佣金承諾應以書面為之。


九、該協議有效期為5年。協議包括雙方所有的交易,並適用台灣法律。如需仲裁由台灣仲裁機構處理。


十、所有仲介均須同時遵守國際商會規則ICC500/600的不逾越,不洩密等條例,如有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支付1%現金給守約方。




賣方代表簽署: 買方代表簽署:


姓 名: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見證人簽署: 見證人簽署:


姓 名: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Morgan Cheng   10-03-2011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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