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9/07/1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9/08/17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9/08/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08.05  天氣:  心情:
嘴巴喊認罪協商,就沒收押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洗錢CE0陳致中,涉嫌將貪污扁的犯罪黑錢洗到海外,甚至用該黑錢在海外置產,擁有寶萊和人文首璽
等上億元和數千萬豪宅,名下和海外紙上公司,有幾十億的黑錢$-)甚至日本和美國等海外
也可能有數十億,甚至數百億資產

嘴巴雖說要認罪協商
至今,仍不願供出其帳戶和誠實交代黑錢流向,也不願匯回
當然有繼續洗錢,隱匿犯罪所得等湮滅證據可能

此外,陳致中和陳幸妤等提供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涉嫌貪污共犯,也有和扁珍勾串可能
沒收押必要?

經常幫特偵組和陳聰明擦脂抹粉的資深司法記者劉益宏,不過大學法律系畢業,並無司法實務經驗
卻大放厥詞,武斷地說陳致中沒收押必要?:-?
聲押吳景茂,卻縱放陳致中賢伉儷,特偵組本來就失職!:-S
標籤:
瀏覽次數:247    人氣指數:247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9/07/1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9/08/17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