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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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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8/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08.05 天氣:
心情:
嘴巴喊認罪協商,就沒收押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洗錢CE0陳致中,涉嫌將貪污扁的犯罪黑錢洗到海外,甚至用該黑錢在海外置產,擁有寶萊和人文首璽
等上億元和數千萬豪宅,名下和海外紙上公司,有幾十億的黑錢$-)甚至日本和美國等海外
也可能有數十億,甚至數百億資產
嘴巴雖說要認罪協商
至今,仍不願供出其帳戶和誠實交代黑錢流向,也不願匯回
當然有繼續洗錢,隱匿犯罪所得等湮滅證據可能
此外,陳致中和陳幸妤等提供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涉嫌貪污共犯,也有和扁珍勾串可能
沒收押必要?
經常幫特偵組和陳聰明擦脂抹粉的資深司法記者劉益宏,不過大學法律系畢業,並無司法實務經驗
卻大放厥詞,武斷地說陳致中沒收押必要?:-?
聲押吳景茂,卻縱放陳致中賢伉儷,特偵組本來就失職!:-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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