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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5.01.18  天氣:  心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民國103年08月14日修正)

違反事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O、五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一一以上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一五OOO─九OOOO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機車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六七五OO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七四OOO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八七五OO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九OOOO

備註:

一、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四、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六、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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