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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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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9/1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09.12 天氣:
心情: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
貪污扁六罪共宣告有期徒刑64年和無期徒刑,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馬永成執行刑20年,林德訓16年!
遭判無期徒刑的扁珍 法院會依職權上訴!!!
合議庭法官依職權告發陳幸妤 趙建銘和陳致中涉及貪污罪
我早說過--他們提供發票 參與詐取國務機要費,用私人消費發票
申報公款 早該被貪污罪起訴
陳瑞仁和特偵組檢察官縱放他們
@};-@};-@};-
官商勾結的兩次金改--國庫損失幾百,千億以上 根本還沒查!
把他們貪污的犯罪所得追回來才是正辦!:-?
若馬英九無能的話,蔡英文就是無能加三級--超超超無能
不能帶領民進黨和貪腐劃清界線!!!
譴責干預司法,要求釋放貪污扁,恐嚇司法的蔡英文,許添財和那些護貪挺扁的爛政客!!!:-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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