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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經驗分享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04  天氣:  心情:
法律經驗分享

網友留言問到:
辦理財產拋棄權是否包括保險費受益人在內??
辦理財產拋棄權是否可以不用償還銀行貸款在內??

答覆:
保險法 §112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 §113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因此,當甲身故時,其保險金將因為有指定受益人而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該項受償權與繼承權為切割的,故不被視為遺產,當然也不為甲身前的債權人所求償。

不過,甲的遺產繼承人依遺贈稅法與民法親屬繼承編規定,仍得於得知繼承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否則仍會被甲身前的債權人追索其債務。

拋棄繼承可以不用償還甲在銀行貸款,但繼承者若為保証人,仍需償還。
但若該銀行貸款為買不動產或動產時,則該不動產或動產仍會被銀行強制拍賣償款,惟拍賣所得仍不足還款時,由銀行自行吸收成為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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