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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性中的敗類.....
作者: 微醺回憶~ 日期: 2011.11.16  天氣:  心情:


性. 謊言. 夜度資~ PO文讚「絕品」 女告性侵不成 更新日期:2010/11/28 03:37 蕭博

文/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暱稱「湘芸」的女子,與李姓男網友外出,一夜春宵後竟向李某索取夜度

資,還控告李涉嫌性侵。案經士林 地檢署追查後發現,湘芸和李一夜情後,曾上交友

網站推薦李是「萬中選一的絕品!」


事後更頻傳簡訊關心李,檢方 認定雙方是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將李處分不起訴,並

將追究湘芸有無誣告刑責。

檢方調查,四十五歲的李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結識女網友湘芸,

今年六月廿八日凌晨兩人相約外出喝酒後,李隨湘芸 回士林住處,雙方發生性關係


豈料一天後就遭湘芸控告涉嫌性侵。

湘芸指控,當天兩人初見面,李就強吻她,她因酒醉無力呼救,李假意送她回家,卻

在家中將她性侵。
 
李某則大聲喊 冤,指兩人是自願發生關係,但女方事後卻強索夜度資,他也付了3萬元

不知湘芸存何居心。

檢察官偵查發現,湘芸指控遭李性侵,卻在雙方發生性關係後不久,在交友網站上推

薦李,原因還寫「單純、善良、 憨厚、正直,萬中選一的絕品!」

湘芸甚至還主動陪李到派出所作筆錄,與一般被性侵後的反應迥然不同。

此外,湘芸提告前還傳簡訊給李某,恫稱「如果你只是玩玩!麻煩付個夜度資,否則

背上強姦未遂的罪名不好聽!」

事後又傳「老公要堅強點!我都會不離不棄!」等關心簡訊給李,前後態度反覆。

檢察官因此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李某性侵,湘芸指述更是破綻百出,足以認定兩

人心是甘情願發生性關係,且湘芸明知並未遭李性侵卻提告,將追究湘芸是否涉及誣

告罪嫌。


妳唷.還真男女通吃.沒借你錢.就封鎖我

但地球是圓的.沒想到妳壞到大家都知道妳

好手好腳.卻不工作.網路上到處騙

我說誰?就是妳啦  別懷疑


麻吉....妳最愛的稱呼

微醺2011.11.16轉PO+自己的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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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30 15:35
她, 52歲,新北市,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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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4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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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3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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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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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1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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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1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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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1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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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16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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