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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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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9/2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09.24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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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 兩顆子彈的貪污扁,觸犯數個貪污罪,罪證確鑿,鐵證如山,一審遭判決無期徒刑,光是為了 確保判刑確定後刑罰之執行 絕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和必要,更何況他們海外仍有幾十億以上的黑錢 千方百計想逃亡美國--告美國總統歐巴馬,說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否認台灣主體性 仍然還有逃亡和勾串證人等羈押的原因! :-$貪污扁,死不認錯,毫無羞恥心!本來就該裁定繼續羈押!!!:-? 至於高院的刑事庭長--本案的審判長鄧振球--主張釋放貪污扁?所謂的人權法官?8-} 大家要嚴格監督他!8-| 不重視平民百姓的人權,若只關心貪污扁,要求釋放他,卻口是心非說挺他的司法人權:O) 那種不肖的貪腐無能的爛黨,沒是非的政客和司法官 都該被唾棄和撻伐!b-( 不肖的司法官,其實不少!~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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