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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經驗分享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06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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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驗分享
近常有網友留言問繼承問題,特整理放入日記內,方便網友閱攬。
依民法繼承篇所規定繼承方式有三種,其要件如下:
一、單純繼承:為我國的法定繼承,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未為任何繼承與否的表示時即屬之。
二、限定繼承:即繼承僅限定就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所遺留的資產,則繼承人亦不必提供其自身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亦不得向繼承人請求其清償。需於繼承人過世後,繼承開始3個月內完成。
三、拋棄繼承: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均不為繼承的意思表示,即不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資產與債務,繼承人為拋棄繼承依法必須對遺產全部為之,不可僅為部分拋棄。需於繼承人過世後,繼承開始2個月內完成。
問:先生意外過世,是否有利於附卡債協的清償?
答:您可以拿死亡證明試談零利率!經驗來說,一定比活著的停卡戶寬待許多。若卡片有附卡人,則針對附卡人進行催討,因為附卡與正卡等責。所以說,您的附卡責任不會因拋棄繼承而消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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