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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2/1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12.15  天氣:  心情: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之舉證責任--減輕

我民事訴訟法採辯論主義,原則上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惟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
程序,在債務人提出異議前,其訟爭性不強。

債務人甚至自認債權人聲請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而不會對法院之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
迨債務人提出異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其訟爭性方顯現,債權人始應依舉
證責任分配之法律規定和法理,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提出必要和確實之
證據。否則,將遭受敗訴判決之不利益。此參照我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
,以及民事訴訟法之原理,也可見一斑。

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
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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