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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經驗分享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07  天氣:  心情:
法律經驗分享

1.什麼叫做「拋棄繼承」?

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2.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
拋棄繼承應該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指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3.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4.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當然是指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曾孫、外曾孫(其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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