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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經驗分享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08  天氣:  心情:
問:人在國外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答:若繼承人在國外住居時,則應將其拋棄之意思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補陳法院。


問: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何差別?
答:意義不同
拋棄繼承之意義以如前述。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答:程序不同
拋棄繼承之程序以如前述。
繼承人要辦理限定繼承者,應開具遺產清冊,再呈報法院。「遺產清冊」是指已包含死者所有權利義務之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繼承人呈報法院後,法院將依公示催告程序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答:期間不同
拋棄繼承之期間以如前述。
限定繼承:程序則是自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但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有必要時得延展之。

答:效果不同
拋棄繼承之效果僅即於聲請拋棄之人,對其他繼承人不生影響。
繼承人中之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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