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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叫我第一名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2.02 天氣:
心情:
上面是之前去參加別人婚禮跟新娘一起拍照的,
果然女人穿了婚紗都是最美的!
從小到大,
第一名好像都是不錯的,
但是……………
這一次我這一個月底結算工作點數第一名的傢伙,
我一點都不想要啊!!
一月份的工作量真是XX的多啊!
每天都是累到不行啊,
一天下來後,大腦都幾乎是呈現呆滯狀態!
所以好久沒認真的來這兒了!
真是抱歉給我鼓勵的大家啊!
老娘我一定會銘記在心,
儘速的去看你們的!
以下是我今天的工作內容看到的資料之部分,大家看看吧!算增加點知識嚕~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
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56年台上字第1016號判例:
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固有明定,但此指被害人本人而言,至被害人之父母就此自在不得請求賠償之列。
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
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
以後會順便把當天的工作的東西放進來的啦!
大家可以看一看嚕!
(其實我是懶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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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37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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