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10/05/0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10/05/11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10/05/0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0.05.06  天氣:  心情:
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456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460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第461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3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465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不得執行
@};-@};-@};-
其實,若被告係無辜的,不僅不該不判處死刑,應爭取被告無罪,還他清白,才有公平正義
不是嗎?:-?

司法實務和法庭上,其實,不少口才和法學素養不怎麼樣,邏輯思可不清楚的律師,
違背法律專業,毫無職業道德,為獲取高額報酬,違背良心,慫恿當事人提起上訴
或提起一些根本不可能贏的訴訟!:-"
挽救生命?與其幫廢死,不如幫那些沒飯可吃,瀕臨自殺的弱勢族群!!:-?

早上收到判決書,官司又贏了!:)>-
標籤:
瀏覽次數:374    人氣指數:374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10/05/0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10/05/11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