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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5/1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0.05.17 天氣:
心情:
爛警察欺善怕惡?收賄拿人手短?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
@};-@};-@};-
上開刑法屬於刑法第五章之妨害公務罪章之犯行
你可以嗆警察,和警察據理力爭,依法論法,但絕不可對警察辱罵三字經或畜牲等侮辱性字眼!
否則 就具有上開刑法之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原則上已構成犯罪
且屬於現行法,任何人都可以依法逮捕,更遑論執行公務遭辱罵的警察!!!>:D<
由警察轉任當縣議員的林國春,竟說:妨害公務罪不容易構成,還說
必須像違反集會由法一樣,先警告3次才能逮捕?8-}
不懂法律,少胡扯!!!b-(
警察懂法律?笑話!:))
很多民代或名嘴不懂法律,評論法律或司法案件時,常灌輸錯誤的法律知識!!!
台中市警局副局長和副分局長那種程度,唉!怪不得(:|
只敢側摔,欺負穿著清涼,手無寸鐵的檳榔西施,對犯罪的暴徒呢?欺善怕惡?#-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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