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55,060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1967766
隨風隨緣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法律經驗分享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有什辦法可達成離婚?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如何才能申請離婚?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10 天氣:
心情:
問:如何才能申請離婚?
答:雙方同意協議離婚,或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1054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標籤:
瀏覽次數:
34
人氣指數:
634
累積鼓勵:
3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1
法律經驗分享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有什辦法可達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