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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如何才能申請離婚?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10  天氣:  心情:
問:如何才能申請離婚?

答:雙方同意協議離婚,或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1054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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