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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7/2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0.07.26  天氣:  心情:
有無招妓?不敢提出刑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

陳致中若沒嫖妓,1週刊封面說他嫖妓,他絕對可以對週刊的相關人員提出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的刑事告訴或自訴,並於刑事繫屬於法院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不必繳裁判費
要求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原告須先繳裁判費!

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和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上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並由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
原告也能撤回起訴,雙方也可於訴訟上和解!
@};-@};-@};-
相反地,若他確有嫖妓,卻對他人提出誹謗罪刑事告訴,則本身有誣告罪的刑責!
我不關心他是否嫖妓,他涉嫌貪污,而洗錢遭判刑--目前還能自由移動海外帳戶黑錢,不但洗錢犯罪進行中,隨時可湮滅證據:-?他應該被裁定收押禁見!!!
無恥的貪污家族應將黑錢吐出來,財產該扣押,不該住豪宅,開名車--享受犯罪所得!
有臉參選?:-":-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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